2017年第1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7-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印发)规定,结合实际,现就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申报缴纳时间为2017年8月,请纳税人通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办理。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的下月起3整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单位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社会平均工资(单位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7年4月底前,提供相关资料,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未在限期内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吉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用人单位可自行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系统主页的“网报系统操作手册”下载,也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领取。
特此通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