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要求,现将青岛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统一扣除标准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一)全市统一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见附件1)。其他乳制品是指除《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全市统一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啤酒除外)扣除标准(见附件2)。
(三)全市统一啤酒扣除标准(见附件3)。
(四)全市统一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见附件4)。
(五)全市统一其他产品扣除标准(见附件5)。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报送资料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书面情况说明;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见附件6)。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进行备案。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抵扣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本公告下达的扣除标准,对2017年度已申报数据进行调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
2.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啤酒除外)扣除标准
3.全市统一的啤酒扣除标准
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5.全市统一的其他产品扣除标准
6.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
公告解读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