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7-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开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