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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抚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赣府发〔2022〕12号

颁布时间:2022年10月19日 发文单位: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抚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稳定经济大盘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2〕12号)具体要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关于调整抚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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