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0〕9号
颁布时间:2020年5月11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要求,鉴于我省原由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已于2019年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结合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综合考虑近年来我省大力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因素,为支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2020年1月1日前,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征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应缴的防洪保安资金,免予清收;对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原地税部门未向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免予清收;自202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止,对税务部门应向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含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所属在职职工,以及向个体经营者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予以免征。如财政部批准我省“十四五”期间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由税务部门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规定恢复征收。
三、我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和时限等政策,继续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补充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8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税部门代征防洪保安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非税〔2013〕17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因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确保便民、高效、平稳、有序推进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工作。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