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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62号

颁布时间:2018年6月22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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