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49号
颁布时间:2018年6月8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军工企业科研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军工企业科研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军工企业科研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9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