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3号
颁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赣税函〔2018〕116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纸化管理推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濂溪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浔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共青城开放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柴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武宁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修水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永修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安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庐山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都昌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彭泽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瑞昌市税务局所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参加无纸化管理的,签署本公告所附承诺书(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可参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申报规定
参加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无纸化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免予报送纸质资料。现行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由无纸化企业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无纸化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出口退(免)税证明纳入无纸化申报范围,但企业要求出具纸质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出具。
三、受理时间
无纸化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四、其他通知
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管理、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稽查中需要无纸化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无纸化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如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无纸化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等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推进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