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库〔2021〕40号
颁布时间:2021-09-18 16:05:1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计付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津财库〔2014〕9号)等文件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办理市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和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总称。
第四条 服务费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计算。
第五条 计付服务费的项目包括账户服务、结算服务、现金管理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培训等五类(附件)。计付标准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明确的标准制定。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以及遇有财政部调整服务费计付项目和标准时,适时调整计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每年1月,代理银行根据本行上年实际发生的账户服务、结算服务、现金管理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培训业务量,按照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有关费用,并于1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确定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等级,在按业务量计算的服务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服务费金额。
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费核定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及《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规定,于每年4月10日前将服务费统一支付给各代理银行。
第九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费用,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超出本办法规定计付标准的单位零余额账户结算服务费。
第十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的服务费(手续费)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15〕127号)规定执行。2021年服务费(手续费)计付工作完成后,上述文件相应废止。
附件: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