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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市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津财规〔2022〕11号

颁布时间:2022-11-22 16:54:26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有林业的区财政局,区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现就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制定的《天津市市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13号)中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中增加“野生动物防疫补助”。野生动物防疫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国家和我市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野生动物等补助,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合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所有者。

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制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补偿标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野生动物品种、大小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三、野生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根据国家及我市强制扑杀任务量,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被依法强制扑杀合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所有者补助。

四、强制扑杀工作经费和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对预防、控制、净化、消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销毁的野生动物产品和饲料等物品,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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