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1〕19号
颁布时间:2021-12-28 17:15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各市级部门: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发挥专家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领域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日常运行和维护,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市级部门(单位)可以抽取专家参与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支付专家服务费,定期向市财政局反馈选用专家履职情况。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独立开展相关工作;
(二)熟悉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关工作,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
(四)未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相关专业领域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条件:
(一)预算绩效研究专家:
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或者其他专业研究机构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过论文或者公开出版过学术著作。
(二)预算绩效实务专家:
1.在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工作的,应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证书,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专业研究机构工作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在政府及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预算绩效管理实务操作经历和丰富预算绩效管理经验。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优先入库:
(一)国家部委选用的预算绩效专家;
(二)国家级行业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二)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提出意见;
(三)依法依约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并获取劳动报酬;
(四)对预算绩效管理和专家库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优先承接我市预算绩效管理课题研究工作;
(六)优先参加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财政局的统一管理;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披露受托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四)执行回避制度,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回避原则或开展受托工作时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正当要求进行回避;
(五)按时保质完成受托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六)不得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及时填报和更新个人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征集通知、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告知入库的程序组织建立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采取定向邀请、部门(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推荐的方式组建。
第十二条 专家入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定向邀请的,由市财政局向特定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学会)、个人发出邀请函,受邀人员填写《天津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研究(实务)专家入库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部门(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推荐的,市财政局向相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学会)发出统一书面通知,由单位组织填写《天津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研究(实务)专家入库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员根据条件自主申请参与预算绩效研究专家库和预算绩效实务专家库(可以兼报),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天津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研究(实务)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复印件;
(四)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开出版刊物或所发表文章等资料复印件;
(五)以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业绩材料等复印件;
(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组织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正式颁发专家证书并告知专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专家,经审核可以同时兼任预算绩效研究专家和预算绩效实务专家。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所从事领域和实际需要,建立专家档案,可以适时调整专家库人员结构。
第十六条 各市级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需要选用专家的,可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做好评价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的选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随机原则。专家的选用应当依据需求随机抽取。
(二)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1.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2.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3.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情况。
委托方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完成相关受托工作后,委托方应详细记录对专家的综合评价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
第二十条 专家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专家尽责履职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初,各市级部门应将本部门上年度选用专家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建立专家服务质量管理台账,记录专家选用情况、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给予出库: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接受委托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保密制度或回避制度的;
(五)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和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受托工作利益相关方,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专家因自身原因,可以申请主动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专家受到可能影响继续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处罚、处分等,或者不再具备专家能力条件的,应主动进行报告。各市级部门(单位)应加强对专家的监督和诚信管理,在工作中发现专家存在重大违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各行业协会(学会)发现专家存在行业处分的应主动向市财政进行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津财预〔201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