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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21〕10号

颁布时间:2021-09-08 17:49: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对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转移支付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相关规划,与我市城市定位、发展方向相一致的服务业领域重点建设项目。

(二)体现人才、技术、信息、金融、交易等资源共享的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体现资源整合、集聚发展的服务业集聚区。

(四)体现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服务业项目。

(五)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需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服务业项目。

(六)经市政府批准,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第七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制定资金计划。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要求,组织各区或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制定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十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需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下达至有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对不能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需撤销立项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撤项通知,组织收回专项资金,最终交回市财政局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费用。项目评审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

第十六条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对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4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津财规〔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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