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21〕23号
颁布时间:2021-09-02 17:45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财会〔2021〕19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系统显示,你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到我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的规定。
依据9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天津市行政许可大厅财政窗口(河东区红星路79号,电话:022-24538605)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手续;或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法人主体不再存续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如法人持续存在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同时,在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期间,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以上整改情况请在时限范围内报送我局
联系方式: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综合科
联系电话:022-58182329
邮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56号
2021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