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1〕14号
颁布时间:2021-08-31 14:44:37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第一、二、三、四、五税务分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依据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四、纳税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海上。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