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绩效〔2021〕7号
颁布时间:2021-04-09 17:55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4月9日
天津市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课题研究等。
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委托方仅限于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参与,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选聘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委托方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具体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应熟练掌握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及工程造价等相关领域知识、政策,并持续提高执业水平。
第六条 委托方应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控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范围,委托项目选取应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以及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所需经费由委托方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和列支。
第七条 委托方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择优选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第三章 委托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委托方选择第三方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涉及的领域、业务种类和内容,优先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确保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二)独立原则。应确保第三方机构在具备工作便利条件和获得相关原始资料的情况下,能够独立完成委托事项,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三)择优原则。委托方应按照事项的性质、涉及的领域、业务种类和内容,优先委托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的第三方机构。
(四)节约原则。委托方选用第三方机构,应当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厉行节约,注重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范围。
第十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取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服务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接受委托前的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适应预算绩效管理和改革要求的专业团队。
第十二条 委托方确定第三方机构后,应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应明确绩效管理服务的标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委托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和工作规范,根据工作需要向受托第三方机构提出具体要求;
(二)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的资料,保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审核受托第三方机构提交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报告等;
(四)对受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测;
(五)对委托事项进行验收,并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支付服务费用;
(六)对委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果进行应用。
第十四条 受托第三方机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二)独立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已接受的工作任务再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三)按照委托方的工作要求,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出具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并报委托方审定;
(四)配备与受托工作能力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固定的服务团队,加强对绩效管理服务过程的内部审核和监督;
(五)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六)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工作报告负有保密义务,保管好工作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并于工作结束后及时与委托方做好交接,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披露或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信息;
(七)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委托费用预算,按协议向受托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相关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要符合我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委托方编制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预算可采用以下方法核定:
(一)工作量法。按照服务项目的工作量(资料搜集数量、现场踏勘次数、样本抽样数量、工作人员人数、工作时间天数等)计算。
(二)项目类比法。比照已有的相同或类似项目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确定的服务费用核定。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项目预计发生的费用(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服务费、其他杂费等),并考虑合理利润后计算。
第十七条 受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应满足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不得违反协议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委托协议、实施方案、绩效报告以及相关重要材料的档案管理,有关资料应当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预算监督管理部门和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相关第三方机构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委托方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对第三方机构受托工作质量进行综合把控,建立本部门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报告备案和台账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受托第三方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情况、工作报告质量等。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初,市级部门应将本部门上年度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评测结果报告备案表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建立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台账,记录第三方机构的综合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委托方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限期整改、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
(一)被吊销相关资质的;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弄虚舞弊、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
(三)违反相关廉政纪律要求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托工作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相关调查、调研、抽查数据严重失真的;
(七)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披露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的;
(八)出具虚假报告的;
(九)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
受托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处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方可另行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对相关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做尽职调查和复核性专项审计,尽职调查结果和复核性专项审计报告作为以后年度选用和评测第三方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津财预〔2012〕5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