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2019〕116号
颁布时间:2019-07-26 17:58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水务局
各区财政局、水务局: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涉农资金整合等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市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务改革发展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区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对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水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对各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全市绩效目标、绩效自评进行复核;组织开展全市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定市对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各区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二)市水务局。负责全市绩效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设定、分解下达各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全市绩效目标;开展全市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市对区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各区水务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三)区财政局。负责本区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对本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组织开展本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复核绩效自评结果;督促本区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四)区水务局。负责本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本区绩效目标;开展本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相应的绩效指标细化、量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全市绩效目标由市水务局审核汇总后设定,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按要求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各区绩效目标由本区水务局设定、经区财政局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市水务局审核后,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分解下达各区。
第六条 各区财政局、水务局应当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各区财政局和水务局对本区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全市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八条 各区财政局、水务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备查。各区水务局和财政局要对本区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水务局在汇总各区绩效自评结果的基础上,形成全市绩效自评材料,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按照要求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九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五)评价结论;(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绩效评价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二)已下达的绩效目标;(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四)年度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查、监督检查等报告等;(六)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等;(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组织开展全市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的重要分配因素,与资金分配结果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财政局、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