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规〔2020〕15号
颁布时间:2020年8月20日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商务局,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0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商贸流通发展实际情况,我们研究修订了《河北省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2020年8月20日
河北省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 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0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创新引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批复下达,负责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指导市、县和企业做好项目申报、筛选、论证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障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用于支持城乡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便民服务设施布局,畅通城乡商贸流通体系,推动传统流通领域转型升级,促进流通新业态创新发展;用于支持绿色流通建设、商务信用建设,推动商贸服务业发展,满足多种消费需求,提升城乡居民消费体验,提振国内消费;用于支持落实市场宏观调控及市场运行监测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及提取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等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省商务厅分项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原则,加强项目组织和审核论证。
第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按照省级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筛选,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需评审的项目组织评审、评估,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在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管理过程中,各市、县商务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对项目申报合规性、资料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和省商务厅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和对下转移支付。
(一)省本级支出资金管理。省商务厅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市县财政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将调整情况上报省商务厅,并抄送本地财政部门。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分年度、分项目建立项目台账、设立单独账册或账页,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应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编制预算时,要全面设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包括产出、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建立预算执行“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省商务厅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目标未完成的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调整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擅自调整、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5〕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