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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2〕9号

颁布时间:2022-11-22 15:09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和业务费收缴管理方式的通知》(苏财综〔2020〕102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对《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留归地方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统一计提,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彩票公益金的收缴管理,编制省级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审定省级彩票公益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监督彩票公益金使用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彩票公益金解缴入库,审定本级彩票公益金年度项目收支预算,监督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等。

各级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省财政厅批准的提取比例,逐月按照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留归地方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月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清分至各级财政专户。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清分至形成弃奖的市、县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彩票公益金解缴入库。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上缴财政具体程序:

(一)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江苏省彩票公益金清分汇总表》(见附表1)、《分地区彩票公益金清分明细表》(附表2)及相关资料。省财政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缴款金额。

(二)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经核定的、按照各彩票品种销量及分成比例据实结算的省、市、县彩票公益金分成收入通过其汇缴账户缴至省财政清分银行,同时将清分信息推送至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省财政清分银行将分成资金分别清分至省、市、县财政专户。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九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证彩票公益金项目顺利开展,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可据实列支管理费,即基金会为组织和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活动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告。管理费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的2.5%。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应对报批程序、支出范围、管理费列支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民政厅、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依据省彩票销售机构提供的下年度彩票销售计划,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省级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

(二)列入省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省民政厅和体育局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核。省民政厅、体育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政厅、体育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省民政厅、体育局按职责提出有关资金的分地区建议数,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关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资料,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或下达;

(三)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四)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省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分别编列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相互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事前绩效评估、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省财政厅以及省民政厅、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细化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财政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提交上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整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彩票公益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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