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22〕5号
颁布时间:2022-07-12 15:55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水务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将原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和省级城乡环境品质提升专项资金整合设立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三)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设区市、县(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切块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城市更新行动。包括:城市特色风貌塑造、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滨水空间环境整治、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提高等;
(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包括:城乡垃圾分类及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垃圾分类试点镇等;
(三)城市园林绿化品质提升。包括:高品质绿色开放空间塑造、古典园林免费开放、省园艺博览会组织举办等;
(四)重点及特色小城镇建设发展。包括镇容镇貌整治、镇区功能提升等;
(五)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额,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各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额度。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以因素法分配为主。
第八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分配因素包括当年工作任务、绩效考核结果、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系数等。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
第十条 各市县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大专项实施方案,将因素法切块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于专项资金下达后60日内,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实施单位提出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申请的,由原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
(二)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三)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9号)和《江苏省城乡环境品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