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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22〕37号

颁布时间:2022-12-30 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2〕5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入库级次、使用分配等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绿化市容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税务部门应根据绿化市容部门核定的费额实施征收,具体办理流程由市税务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另行制定。

三、税务部门应按国家和本市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开展执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

四、市绿化市容局应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注销与票据缴销手续,并负责将以往年度开具但尚未缴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予以收回作废。

五、税务、绿化市容、财政部门应按照财税〔2022〕50号文要求,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与互联互通。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征管业务衔接、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修订等后续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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