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库〔2023〕1号
颁布时间:2023-01-09 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2022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45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本市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范围
本市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单位范围应当与2022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包括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等。
二、关于编报要求
(一)扎实有序做好部门决算编报工作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对部门决算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着力优化决算编报、审核、批复和公开等工作措施,强化决算反映和促进功用,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要依法依规将部门和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和单位决算,严格预算执行,规范会计核算,健全反映所有预算资金的部门决算报告体系,扎实有序地推进决算编报工作。
(二)加强部门决算编审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要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严格对账,在按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落实部门预算将基本支出纳入项目库强化管理要求,认真编报人员经费类项目和公用经费类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二是落实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规定,完整反映使用专用结余的规模及支出用途情况。三是加大对“三公”经费以及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合理合规性的审核力度,如实反映政府过紧日子的成效。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要严把决算数据审核关,做到决算各项数据以经核实的会计数据为准,强化部门决算编报主体责任。各部门对所属单位决算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要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集中审核。
(三)强化决算数据分析利用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要积极拓展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及时整理体系化决算数据资料,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共用,实现数据增值。完善分析评价指标,紧密关联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要求,探索建立对部门和单位的“数据画像”。通过依托信息化系统,重点对部门收入支出结构、预决算差异、结转结余资金、“三公”经费等情况和特点开展专题分析,深入挖掘数据价值。
各区财政部门要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开展专题研究,解析问题,探求规律,提出政策建议,更好发挥决算服务决策的职能作用。
三、关于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2月16日前,将本部门的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经审核的汇总及分户电子介质数据(部门的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系统的“上报文档”中),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业务模块一并上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各部门要根据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和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及时进行决算数据调整后重新上报,完成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
(二)各区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应于2023年2月24日前,完成本区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业务模块完成报送,并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等材料,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部门决算集中审核。决算审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随本通知印发。部门决算报表编制指南等其他编审资料,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可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业务模块下载查阅。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