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资〔2023〕2号
颁布时间:2023-02-07 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夯实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财资〔2023〕4号)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全部国有资产情况。
二、编报内容
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详见附件1)。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等重要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及各区财政局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行政区划)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编报。
(二)填报说明是对填报口径、审核情况、数据差异情况以及其他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详见附件2)。
(三)分析报告是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以及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情况的分析和总结,重点突出国有资产在保障单位运转、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支持事业发展、推进各项改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并针对当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措施或意见、建议(详见附件3)。
此外,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及我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准备工作的要点提示》要求,在分析报告中同步反映和报送本部门、本地区有关落实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导意见的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本部门、本地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推进资产盘活工作相关举措及工作成效,要结合2022年度资产年报《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中闲置资产类型及价值,重点说明房屋、土地、车辆、单价100万(含)以上的大型设备、家具用具等待盘活资产基础情况,并提出下一步有针对性的资产盘活方案,以及推进资产盘活工作不断提质增效的建议等内容。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资产年报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二)报送内容及流程
1. 纸质材料。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应以正式发文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年报,包括资产年报汇总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装订成册后加盖单位公章。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产年报。其中,各市级行政单位需另将纸质材料盖章报送至市机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人民大道200号综合楼426室)。各市级主管部门将本部门资产年报纸质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对口支出处室。各区财政局将本区资产年报纸质材料直接报送至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
2. 电子材料。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应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报送资产年报电子数据。填报说明、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必须作为附件上传系统一并报送。涉密单位仅需要报送汇总表。(市级系统访问网址:https://ys.czj.sh.cegn.cn:28081)
四、会审要求
2023年4月,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对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上报的2022年度资产年报开展会审工作,进一步加强资产年报报送进度及报告质量的考核。具体会审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资产年报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落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基础。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应当加强资产年报编报工作的组织指导,安排专人负责资产年报工作,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训、编制、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报尽报,按时保质完成编报工作。
(二)夯实管理基础,强化问题整改。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指导、督促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好资产盘点,完善资产卡片,做好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要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PPP项目资产全面纳入核算和管理范围,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货币资金占比较高、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土地和房屋权证不完整、资产闲置等问题在资产年报中进行重点说明。
(三)加强数据衔接,强化报表审核。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资产年报数据审核力度,特别是要建立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门决算相关数据对比和审核机制,资产年报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数据,需经本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部门认可;要继续加强资产年报中房屋、车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等重要资产数据与部门决算相关数据对比审核工作,保持同口径资产数据在各个报告中的一致性。
(四)深入数据分析,认真撰写报告。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要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充分发挥资产数据推进改革、服务决策和促进管理的作用。要认真总结工作举措,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亮点,着重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保障单位高效履职、促进事业发展以及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五)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落实相关安全保密要求,重视上报资产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信息是否涉密。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凡单位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六、其他事项
(一)资料下载。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可以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首页“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资产年报编制说明等资产年报编审资料。
(二)联系方式。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在编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54679568转16201,16207;传真:64733363;技术支持电话:54679568转24115。
市机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23113579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