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法〔2021〕3号
颁布时间:2021-11-05 08:32:02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由省财政厅(包括与其他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截至2021年10月31日,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58件(见附件1),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见附件2),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7件(见附件3),现予以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