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预执〔2022〕1号
颁布时间:2022-01-11 09:33:54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金融机构:
因《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9〕44号,以下简称《办法》)所引用的主要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现就修订《办法》部分条款明确如下:
第一条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