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综〔2022〕1120号
颁布时间:2022-11-15 10:18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2020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皖财综〔2019〕1131号)要求,指导医疗机构推进收费电子票据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省属医疗机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合肥、蚌埠、马鞍山、芜湖等市属医疗机构全面实施。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进度总体不平衡,市属医疗机构实施进度总体较好、但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县属医疗机构实施进度总体滞后。为全面落实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政府“强监管”、医院“提效率”、群众“少排队”改革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县(区)属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2023年底前乡镇卫生院全面应用收费电子票据。
二、进一步注重工作实效。各市县(区)要按照我省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模式,既可采用医疗机构自建模式,也可采用政府统建、医疗机构接入模式,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加大工作力度,如期完成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任务。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督导。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要按照皖财综〔2019〕1131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共同推动本级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改革取得实效。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的督促指导,落实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责任。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