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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台湾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行〔2022〕1223号

颁布时间:2022-12-12 08:37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各市财政局、台办:

为落实零基预算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台湾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台办对《安徽省台湾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7〕5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安徽省台湾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零基预算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台湾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我省台湾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省内各类台湾产业园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工业类园区是指经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海峡两岸××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台湾工业园等园区。

农业类园区是指经国台办、农业农村部批准设立的台湾农民创业园。

青创类园区是指经国台办批准设立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示范点及省有关部门挂牌的皖台青年创业基地、皖台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对台招商引资、皖台经贸交流与合作、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等领域。重点用于支持:

(一)道路、供电、供水、供气、环保等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

(二)举办对台经贸交流活动;

(三)引进台湾资金、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贸易等;

(四)吸引台湾青年来皖实习、就业、创业和皖台青年交流;

(五)对台“双招双引”、支持发展十大新兴产业、助力乡村振兴等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推进。

第六条 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台办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具体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请、资金分配、绩效管理、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 市、县(区)台办负责项目申报管理, 市、县(区)台办、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相关园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具体为:

(一)工业类和农业类园区:包括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权重10%)、对台经济合作交流次数(权重40%)、对台“双招双引”活动次数(权重40%)及绩效评价情况(权重10%)等4个方面因素。

(二)青创类园区:包括加强皖台青年交流活动次数(权重20%)、入驻台湾青年创业团队(企业、机构)数(权重10%)、台湾青年实习就业人数(权重30%)、支持政策或举措数量(权重20%)、配套服务设施数量(权重10%)及绩效评价情况(权重10%)等6个方面因素。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针对台湾产业园区类型制定园区类型调节系数,一般情况下,工业类、农业类及青创类园区分配因素权重分别为55%、25%、20%。也可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的台湾产业园区数量占比等情况,在测算因素分值时,适当调整不同类型台湾产业园区调节系数。

第九条 因素分值计算方法。

某工业类或农业类园区因素得分=10%*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全省工业类和农业类园区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投入 40%*对台经济合作交流次数/∑全省工业类和农业类园区对台经济合作交流次数 40%*对台“双招双引”活动次数/∑全省工业类和农业类园区对台“双招双引”活动次数 10%*绩效评价得分/∑全省工业类和农业类园区得分;

某青创类园区因素得分=20%*皖台青年交流活动次数/∑全省青创类园区皖台青年交流活动次数 10%*入驻台湾青年创业团队(企业、机构)数/∑全省青创类园区入驻台湾青年创业团队(企业、机构)数 30%*台湾青年实习就业人数/∑全省青创类园区台

湾青年实习就业人数 20%*支持政策或举措数量/∑全省青创类园区支持政策或举措数量 10%*配套服务设施数量/∑全省青创类园区配套服务设施数量 10%*绩效评价得分/∑全省青创类园区绩效评价得分;

某地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年度专项资金额度×∑某地区(某台湾产业园区因素分值*相应调节系数)/∑全省(某台湾产业园区因素分值×相应调节系数)。

第十条 各市台办组织符合条件的台湾产业园区,按政策规定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材料,对相关台湾产业园区提供的材料审核把关后报送省台办。

第十一条 省台办对各市申报材料予以审核评审,测算各市台湾产业园区因素得分,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20日内,省台办会商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正式文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省台办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当年专项资金:

(一)在国家相关部委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园区;

(二)无台资企业的工业、农业类园区;

(三)无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的青创类园区;

(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违规情况且整改不到位或出现违法情况的。


第四章  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等,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省台办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依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优化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台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台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台湾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527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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