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综〔2022〕401号
颁布时间:2022-04-25 14:59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厅各支出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直各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请各市财政部门及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养老、就业、教育、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行业领域省级主管部门,于2022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综合处)报送本市(含所辖县、市、区)、本领域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二、省直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62号文件(以下简称皖财综62号文件)要求,规范调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可根据部门实际需要酌情增加四级目录,皖财综62号文件规定的一至三级目录不得变动。省直各部门调整后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请于2022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对口支出处)备案,并在本部门门户网公开后执行。省财政厅各支出处要督促指导对口部门抓紧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各市财政部门编制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一至三级指导性目录,应与皖财综62号文件(可从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购买服务栏政策法规项下载)保持一致,并可根据本市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四级目录。所属县(市、区)可按照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公开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市财政局应于2022年6月底前将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