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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21〕45号

颁布时间:2021-12-21 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请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收费项目注销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二、请按职责分工对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收费取消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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