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建〔2021〕181号
颁布时间:2021-12-2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局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危险废物填埋场责任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制定了《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市危险废物填埋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办法》规定,按照满足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后稳定运行的原则,建立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计划,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
二、《办法》规定的国家标准为本市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最低提取标准,责任单位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根据退役工作实际需要,适当提高退役费用提取标准,保证退役费用满足实际需求。
三、责任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退役费用预提、摊销和使用情况报市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填埋场所在行政区相关主管部门,接受市、区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