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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财资环〔2021〕574号

颁布时间:2021-07-01 15:01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综〔2021〕537号)有关规定,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等,下同)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除中央分成外,省与市、县分成比例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各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一律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全部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二、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市、县(市、区)分成部分探矿权按面积、采矿权按储量进行分配。

三、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印发的有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省以下分成比例分类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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