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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皖财资预〔2021〕516号

颁布时间:2021-06-17 10:37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支持和推动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

2021年6月17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坚,优化科技人才激励机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资预〔2017〕5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设立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聚焦重点、激励引导、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管理。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国资委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立项确定、过程管控、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使用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科学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支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为:

(一)省属企业重点创新示范项目研发攻关;

(二)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中心)建设;

(三)省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及重要技术、装备、工艺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等;

(四)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属企业研发团队及骨干予以奖励。

第六条 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研发团队及骨干的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安排到该省属企业专项资金的40%,具体标准不超过“江淮英才计划”中用于人才引进、研发团队及骨干的奖补资金标准。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和省国资委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将研究谋划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推荐给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并提出拟列入省属企业重点难点技术和产品清单、省属企业重点创新示范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项目,经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和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正式确定项目清单。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经专家评审、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和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可进行适当扩容或清退。已获得省“科技创新”、“三重一创”、“制造强省”、“江淮英才计划”等政策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 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推荐列入清单的项目材料,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省属企业向省国资委推荐的项目须通过自行组织的专家评审,并附专家评审会议情况,内容包括会议组织、专家打分、专家简介等。

第九条 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在推荐项目时,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条 省国资委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根据清单项目研发攻关和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于每年9月份左右组织专家对清单项目研发攻关进展情况进行评审,综合技术难度、攻关成果、前期投入和研发团队等情况,结合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专项资金的结余部分,按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为省属企业控股子公司的,按项目预算和省属企业持股比例分配专项资金。其他支持部分由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协调其他参股各方,以自愿方式按持股比例出资支持。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研发团队及骨干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须将奖补方案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专项资金分配后三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组织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应按相关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视情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要求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省属企业在项目申报时必须编制绩效目标,否则不得列入项目清单。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上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绩效自评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督机制,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清单项目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除涉及保密事项外,项目清单和资金分配方案要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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