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资函〔2020〕162号
颁布时间:2020-06-23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省检察院财务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合肥市检察院申请报废车辆的报告》(皖检财管〔2020〕00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鉴于合肥市检察院2005年购置的2部帕萨特警车(其中:皖AB069警、账面原值21.6443万元、行驶里程294844公里;皖AB070警、账面原值21.6443万元、行驶里程249500公里),单位提供了相关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车辆维修检测报告等材料,车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维修费用较高,同意进行处置。同时,考虑2部车辆评估尚有一定残值,为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先进行公开出售,如无法成交再作报废处置。
二、上述车辆出售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三、请你中心督促合肥市检察院依法依规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处置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资产处置 项目名称 | 2部车辆 | ||
资产占有单位 | 合肥市检察院 | 资产占有单 位主管部门 | 省检察院财务 管理中心 |
审批部门 | 省财政厅 | 批复文件 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合肥市检察院处置资产的函 |
资产处置 政策依据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9〕392号) | ||
资产主要信息 | 资产名称:车辆 所在地:合肥市 账面原值:43.2886万元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