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投〔2022〕3号
颁布时间:2022-06-11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明确操作流程,促进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
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PPP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明确操作流程,促进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PPP项目和信息平台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是指PPP项目参与方(以下简称各参与方)通过信息平台对储备清单、准备阶段、采购阶段、执行阶段、申请退库、信息变更等环节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纳入储备清单和管理库管理。
第三条 各参与方包括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专家等。
第四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进行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功能,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纳入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PPP项目及各参与方。
第二章 准备阶段管理
第六条 纳入储备清单。项目在进入准备阶段管理之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录入项目名称、概况、投资金额等基础信息,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提交省财政厅确认后,纳入储备清单。
第七条 准备阶段管理包括准备资料要件、提出入库申请和入库审核三个环节。
第八条 准备资料要件。由实施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一是填报信息。按照信息平台字段设置要求,填报准备阶段立项、产出说明、绩效指标等信息。二是上传资料。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下简称财承)报告及批复、专家信息、机构信息等资料。涉及存量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转让的项目,还应上传存量资产评估报告、存量资产转让时涉及到的各类方案等。具体由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依法进行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或经营权评估报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由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授予或转让。
第九条 提出入库申请。实施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入库申请(详见附件1),其中省级项目由实施机构提出。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入库依据和规范实施要求等。
第十条 入库审核。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申请入库的项目逐级进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一)准确性审核。重点审核信息字段填报内容及项目立项信息、产出说明、绩效指标等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规范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合作期限、运作方式、参与主体、适用领域、风险分配、财务测算、绩效评价、采购方式、是否涉及隐性债务等内容的规范性。
(三)科学合理性审核。重点审核物有所值报告中的定性、定量评价,以及财承报告中的财承指标论证等信息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关键指标数据的准确性。
(四)提交财政部复核。对经逐级审核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由省财政厅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财政部复核。通过复核的,对入库项目进行公示;未通过复核的,退回项目申报地修改完善后,按照上述流程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采购阶段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阶段管理分为准备资料要件、提出采购阶段确认申请和采购阶段信息确认审核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 准备资料要件。由实施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信息平台字段设置要求填报资格预审、采购前实施方案及采购前后物有所值、财承,采购结果、合同签署等信息。上传资格预审公告、文件,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部门对拟签署PPP合同的审核意见证明材料、项目合同等资料。若采购后需要变更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承论证(以下简称一案两评)的,应填报上传变更后的相关信息资料。若采购后无需变更“一案两评”的,填报上传原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提出采购阶段确认申请。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实施机构通过信息平台提出采购阶段确认申请。
第十四条 采购阶段确认审核。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申请采购阶段信息确认的项目逐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采购阶段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详见附件2),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进入执行阶段。
第四章 执行阶段管理
第十五条 执行阶段管理分为建设期、运营期和项目移交管理三个环节(详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建设期管理。由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等分工负责。按照信息平台字段设置要求填报项目公司、融资、供地和建设等信息。上传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授权文件、承继合同、资本金证明文件、履约保证措施、资金监管协议、政府方供地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补充合同、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监控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及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条 运营期管理。由实施机构、财政部门、项目公司等分工负责。按照信息平台字段设置要求填报运营期间重大事项、付费、财承、绩效等信息。上传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监控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及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按效付费凭证等绩效管理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移交管理。分为准备资料要件、提出项目移交确认申请和项目移交确认审核三个环节。
(一)准备资料要件。由实施机构负责。按照信息平台字段设置要求填报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完成时间等信息。上传移交报告、后评价报告等资料。
(二)提出项目移交确认申请。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实施机构通过信息平台提出项目移交确认申请。
(三)项目移交确认审核。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申请移交确认的项目逐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执行阶段所有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完成项目移交。
第五章 退库管理
第十九条 退库管理分为准备资料要件、发起退库申请、退库审核三个环节。
第二十条 准备资料要件。由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实施机构负责。按照信息平台字段设置要求填报退库理由,上传退库申请(详见附件4),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退库原因和依据等。其中已签约落地终止实施的项目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方共同签署三方退库意见,上传本级政府批准解约或退库的证明材料;如因社会资本方原因,无法签署三方退库意见的,实施机构应提供履行相关终止合同法律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发起退库申请。由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退库申请,其中省级项目由实施机构提出。
第二十二条 退库审核。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申请退库的项目逐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退库信息资料的完整性,以及退库理由的合理性。通过省财政厅审核的,提请财政部退库;未通过省财政厅审核的,退回项目申报地修改完善后,按照上述流程重新提出申请。国家示范项目需逐级提交退库申请至财政部复核。
第六章 信息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变更分为重大信息变更和一般信息变更。
重大信息变更是指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建设内容作出较大调整、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回报机制、运作方式和合作期限发生变更等,项目本级相关参与方应按照职责对“一案两评”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在信息平台补充更新信息资料。重大信息变更以外的属于一般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引起财政支出责任发生变化的信息变更,实施机构应与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变更管理。包括提出变更调整申请、线下审核、线上修改资料确认三个环节。
(一)提出变更调整申请。由实施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线下提出项目重大信息变更调整申请(详见附件5),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变更调整原因和内容等,并附变更调整相关资料(含变更前后的“一案两评”报告及“两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合同及补充协议、核心会议纪要等),其中省级项目由实施机构提出。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完善后,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国家示范项目需线下逐级提交申请。
(二)线下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对提请变更调整的项目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6)逐级线下审核,分为采购前审核和采购后审核。其中,采购前审核按照项目入库审核要求执行;采购后审核应重点审核调整后的“一案两评”等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关键指标数据的准确性,严防财承超过10%“红线”。
(三)线上修改资料确认。对于通过线下审核,符合重大信息变更调整条件的项目,由实施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录入项目信息、上传资料,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修改资料确认申请,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由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完成重大信息变更。国家示范项目需提报财政部复核确认后,完成重大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信息变更管理。由实施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信息平台字段设置要求填报或修改项目信息,上传需补充或修改的信息资料,由本级财政部门通过信息平台提出修改资料确认申请,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由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完成一般信息变更。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参与方应按照本指引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高效运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批复财承报告,审核项目入退库、信息变更,确认采购阶段和项目移交等,做好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维护的检查、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发起PPP项目、提出项目建议、会同财政部门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等。
实施机构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入退库、采购阶段、项目移交、信息变更确认等。
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专家等根据各自职责,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更新项目信息。
第二十八条 明确审核责任。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财政部门是项目入退库及重大信息变更审核的责任主体。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入退库及重大信息变更审核。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及辖区内各县(市、区)项目入退库及重大信息变更审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和全省(不含青岛)项目入退库和重大信息变更审核。
第二十九条 强化监督问责。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信息平台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实施机构压实项目公司等各参与方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参与方履行职责,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报录入更新信息。对因填报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导致项目在信息平台显示处于“停滞”状态的,根据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原则上暂停该地区新项目审核入库。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的各类信息及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由项目本级各参与方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不以项目审核通过为项目“合规”背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信息平台信息录入更新、审核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详见信息平台“帮助文档”。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投〔2021〕4号)继续执行,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规程的通知》(鲁财金〔2018〕54号)同时废止。如财政部出台新的政策文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