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2〕29号
颁布时间:2022-08-01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12号)有关规定,现将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三、出租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有关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纳税人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或者申请退还。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