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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科教〔2022〕14号

颁布时间:2022-08-15 16:55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各普通本科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要求,我们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2022年8月12日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我省(不含青岛,下同),用于支持我省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部署要求和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中央资金具体分配范围和支持内容并适时进行完善。现阶段支持重点:

(一)支持高校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三)其他财政部、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

第四条  根据中央资金分配因素和管理要求,结合资金下达批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中央资金分为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类、发展改革类两大类分别管理:

(一)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类。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科教〔2020〕17号)、《山东省省属本科高校绩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科教〔2020〕18号)要求,将中央资金(提前下达部分)按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分配办法统一分配确定分校额度,纳入高校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由高校统筹用于运转和发展。

(二)发展改革类。将中央资金(追加下达部分)按因素法确定分校额度,分配因素包括高校发展水平、学科建设水平、绩效管理水平、改革及管理情况等,由高校结合重点项目储备情况,统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

第五条  中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高校分配金额和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

第六条  各高校是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倾斜。鼓励各高校按照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要求,自主设置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条 各高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中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应该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中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中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中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十条  各高校是中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将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中央资金进行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将作为完善财政政策、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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