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文〔2022〕10号
颁布时间:2022-07-21 10:41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文化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属文化企业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19日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省属文化企业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8号》和《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文化企业是指纳入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监管范围的省属一级文化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货币化方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到个人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范围原则上与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相一致,包括本部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职工范围为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企业工资总额要以企业经济支撑能力为基础,落实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总体要求,调动企业和职工全面履行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调节收入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积极探索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根据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职工工资能增能减的要求,合理调节省属文化企业与其他行业、省属文化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保障职工收入持续稳定,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省文资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指导省属文化企业合理调控工资总体水平,企业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四)坚持收入分配改革与企业内部改革相结合。推动工资总额管理改革与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相配套,促进省属文化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建立完善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依法履行省属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负责省属文化企业经济效益考核,负责制定完善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做好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省属文化企业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组织工作,具体负责省属文化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效益考核。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对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省财政厅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管理。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上报、调整、执行、信息公开和内部监督。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以省财政厅清算备案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联动指标,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一)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清算备案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可以上一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或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清算备案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三)新设立的省属文化企业,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国有文化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结合企业社会效益考核结果及市场对标调节系数,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第十一条 经济效益增(降)幅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降)幅加权值,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降)幅权重由企业自行申报,每年随工资总额预算报省财政厅审定,其中营业收入权重不得高于70%。
第十二条 社会效益考核按《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得分,并依据得分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新闻信息服务类企业,540分及以上为优秀,480分-540分(不含)为良好,340分-480分(不含)为合格,340分以下为不合格;内容创做生产类、传播渠道类、投资运营类企业,450分及以上为优秀,400分-450分(不含)为良好,300分-400分(不含)为合格,3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可以增长,增长幅度不得超过30%。工资总额增幅=经济效益增幅×社会效益考核等级系数×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社会效益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的,等级系数分别为1、0.9、0.7和0。
市场对标调节系数根据人均营业收入、人工成本利润率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项指标综合确定。即“当年人均营业收入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3倍”三个条件中:全部相符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85;符合其中二项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9;符合其中一项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95;三项全部不符合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1。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年度经济效益不增长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行业整体变化、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降幅最高不超过20%。工资总额降幅=经济效益降幅×社会效益考核等级系数×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社会效益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的,等级系数分别为0.05、0.1、0.2和1。
市场对标调节系数根据人均营业收入、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项指标综合确定。即“当年人均营业收入未降低、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三个条件中:全部相符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符合其中二项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2;符合其中一项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4;三项全部不符合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1。
第十五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予以下降。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存在以下情形的,经省财政厅同意,可以对工资总额进行适当调整。
(一)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规模性增减人员等情况的,可据实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二)企业因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工资总额可予以适度支持。
(三)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其他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导致企业效益大幅下降的,可以参照企业经济效益考核调整原则予以加回,并适当调整工资总额。
(四)对处于筹建期、初创期等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可参照所在行业平均工资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五)对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其工资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并单独核算。高层次人才引进,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认定。
第十七条 对暂不具备条件进行社会效益考核的省属一级文化企业,其工资总额可按照经济效益增减情况及市场对标调节系数确定。市场对标调节系数按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包括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初步情况、本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确定情况、本年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政策调整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将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提出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省属文化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承担宣传文化部门部署的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文化活动或文化精品工程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省财政厅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考核情况、市场对标情况、不可比客观因素等,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不得超预算执行,超出部分按超发处理。工资总额实发数小于核定数的,以实发数作为清算数备案,工资总额实发数大于核定数的,以核定数作为清算数备案,超出部分按超发处理。
第五章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内部联动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组织体系。
第二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和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收入分配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集团本部属于利润中心的,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可适当调整。
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是指企业集团高管人员、集团本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所属二级企业负责人正职。
第二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健全完善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同时,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规范企业福利保障制度,加强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福利费等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列支。
第二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构建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尊重文化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突出文化主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向内容生产创作、媒体融合等关键岗位和复合型经营管理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探索对社会效益突出的所属企业、部门、项目在收入分配上实施特别奖励的办法或予以倾斜。逐步提高生产一线岗位收入水平,加强对所属企业管理人员收入水平调控。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
第二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鼓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采取中长期激励政策,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第六章 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处在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重大改革改制等特殊情况的省属文化企业可实行周期制管理。
第三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中符合第二十九条有关情况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并与任期考核年度一致。
第三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可于三年任期考核的第一年,随当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一并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提报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周期制管理申请书、可行性调研报告、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办法、党组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职代会决议等材料。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对企业提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实行周期制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符合内部需求的市场化调节机制,制定工资总额跨年度使用、周期制管理的制度办法。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对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短期内难以获得效益的,其工资总额可以探索单独实行周期制管理。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范围,定期开展工资总额管理情况核实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省财政厅将核实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经济效益考核,并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从严调控其工资总额预算。
第三十四条 对省属文化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一)超提、超发及违规发放工资总额超过清算工资总额5%以内的,同额度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
(二)超提、超发及违规发放工资总额超过清算工资总额5%(含)以上的,同额度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三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和分配情况,应作为企业重大事项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属文化企业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国有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作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鲁文资发〔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备案表
2.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清算表
3.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附件1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备案表
企业名称(公章): 年 单位:万元 | ||
行次 | 项 目 | 预算数据 |
1 |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2 | 1、编制工资总额预算企业户数(户) | |
3 | 其中:二级子企业户数(户) | |
4 | 三级子企业户数(户) | |
5 | 四级及四级以下子企业户数(户) | |
6 | 2、企业职工人数(人) | |
7 | 其中:集团本部在岗职工人数(人) | |
8 | 二、经济效益情况 | |
9 | 1、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权重比例 | |
10 | 2、经济效益增(减)幅 | |
11 | 三、社会效益考核等级系数 | |
12 | 四、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 |
13 | 五、工资总额预算(万元) | |
14 | 1、工资总额基数 | |
15 | 其中:(1)上年工资总额清算数据 |
行次 | 项 目 | 预算数据 |
16 | (2)不可比客观因素 | |
17 | …… | |
18 | 2、工资总额增(减)幅 | |
19 | 3、工资总额预算数 | |
20 | 其中:集团本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 |
21 | 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工资总额 | |
22 | 4、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
23 | 其中: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 | |
24 | 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 | |
25 | 六、企业工资指导线 |
附件2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清算表 | ||
企业名称: 年 单位:万元 | ||
行次 | 项 目 | 数额 |
1 | 一、企业职工人数(人) | |
2 | 1、集团本部职工平均人数(人) | |
3 | 2、 企业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人数(人) | |
4 | 二、经济效益情况 | |
5 | 1、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权重比例 | |
6 | 2、经济效益增(减)幅 | |
7 | 三、社会效益考核等级系数 | |
8 | 四、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 |
9 | 1、当年人均营业收入 | |
10 | 上年人均营业收入 | |
11 | 2、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 | |
12 | 上年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人工成本利润率 | |
13 | 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 |
14 | 上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
15 | 五、工资总额基数 | |
16 | 1、工资总额上年清算基数 | |
17 | 2、不可比客观因素 | |
18 | 六、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 | |
19 | 1、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 |
行次 | 项 目 | 数额 |
20 |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 |
21 | 2、企业集团本部职工工资总额 | |
22 | 企业集团本部平均工资增幅 | |
23 | 3、企业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工资总额 | |
24 |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平均工资增幅 | |
25 | 七、工资总额清算数 |
附件3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规定,现将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工资总额周期 | 清算确定工资总额数 | 职工平均工资 |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 备注 |
1 | ||||||
2 | ||||||
3 | ||||||
…… |
备注:工资预算总额周期是指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如:按年度管理的企业应填写当年年度,按周期管理的应填写周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