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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2-12-02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绩效,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有关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

  二、省级指导性目录由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修订,省级各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省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列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编制省级年度部门预算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在省级指导性目录或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部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四、各购买主体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五、在省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省直各部门可自行调整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不得超出省级指导性目录范围调整本部门指导性目录。

  六、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公共服务发展情况和需求,根据省级指导性目录编制方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本级指导性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市县编制的本级指导性目录,2023年3月底前应向社会公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辖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所辖区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约束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应严格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实施。

  八、原省级分部门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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