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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资〔2019〕236号

颁布时间:2020-05-29 08:03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单位,安徽出版集团、安徽新华发行集团、安徽演艺集团、安徽广电传媒集团、安徽新媒体集团: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3月8日


附件: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和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进行核准。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省财政厅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于评估基准日起10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财政厅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省财政厅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省财政厅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国有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涉及企业股权评估、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应当提供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资产评估资质;

(三)主要资产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第三章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 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一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一级企业以下的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省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省财政厅备案的程序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在评估基准日起10个月内逐级报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予以备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二)报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在评估基准日起10个月内逐级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予以备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3.省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申请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省属文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进行核准。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经济行为的批准依据;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和程序;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省财政厅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省财政厅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

(五)产权变动文件;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上一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需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按照评估准则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属文化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核准申请,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申请资料合规的,及时组织两名以上专家审核提出意见。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或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补充;

(三)省财政厅对符合核准要求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向专家介绍下列事项:

(一)企业有关工作情况。经营及财务状况,涉及项目经济行为基本情况,企业的战略规划和赢利模式,企业股权架构及产权变动情况。

(二)资产评估工作情况。资产评估的组织及质量控制情况,著作权等主要无形资产情况,重要资产的运行或者使用情况,评估结论及增减值原因分析,评估报告的假设和特别事项说明。

(三)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有关情况。相关战略规划和工作方案,对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就同类评估对象不同价值类型的估值差异分析。

(四)核准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专家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三)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四)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七)评估方法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文化企业的经营和资产特点;

(八)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九)评估说明中是否分析了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赢利模式,是否关注了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等,收益法说明是否分析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

(十)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五章 省属文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后,除核准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均应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或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批准的省属文化企业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二)经省属文化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属于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公司不得下放管理级次。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省财政厅备案的程序

1.省属文化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备案申请;

2.省财政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3.省财政厅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二)报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公司备案的程序

1.省属文化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公司提出备案申请;

2.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公司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3.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和省属文化企业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其余出资人出具资产评估事项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省属文化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其工商注册登记,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并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负责的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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