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财非税〔2020〕355号

颁布时间:2020-04-28 09:24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全省非税收入代收机构: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执法效率,规范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缴纳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一)执行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规范。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9〕543号)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理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实施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跨省缴纳。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省外,处理地为省内和发生地与处理地均为省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在省内可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线上渠道和省内22家代收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公安交管部门自助设备等线下渠道缴纳罚款。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省外,处理地为省内的,自2020年5月1日起,缴款人在省外可通过15家中央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省外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罚款缴纳(代收银行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规范交通违法罚款分配机制。我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入统一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省财政定期分成划解。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均为省内的,罚款收入分配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交警罚款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财非税〔2010〕210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我省高速公路交警经费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法〔2013〕948号)执行。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省外,处理地为省内的,罚款收入全额划解至处理地。
二、调整省内道路交通违法罚款退付业务办理
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按规定需要办理退付的,缴款人应向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规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缴纳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人民银行和代收机构工作协调。省财政厅要丰富公共支付平台功能、优化处理流程,进一步完善代收机构代收协议内容,及时办理罚款收入分成划解。各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违法罚款退付业务办理规范。
(二)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通过网络、现场等多种渠道,向缴款人宣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省公安交管部门要确保公安交管系统与公共支付平台接口稳定运行,根据罚款缴纳信息及时将对应违法记录变更为“已缴款”。各市、县(区)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及时将处罚和应缴款信息推送至公共支付平台。
(三)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本地区代收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各代收机构依规开展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和清算业务。
(四)各代收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依规办理道路交通违法罚款代收业务,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及时开展操作培训。15家中央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省级行,应在5月1日前按照优先使用省内道路交通违法罚款代收系统原则,组织完成相关代收系统升级、上线工作,实现业务统一办理、收入信息同步传送。
(五)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和各代收机构对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有关工作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联系人:省财政厅           汪振明 0551-68150534
        省公安厅           赵纪彬 0551-62801576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方  堃 0551-63691028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