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3-01-07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新生态支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创新生态支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创新生态支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1月7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创新生态支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一流创新生态的决策部署,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省财政统筹整合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专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等资金,设立省级创新生态支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生态支撑专项,是指支撑保障为创建一流创新生态开展的重点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开展相关科技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整合,突出重点, 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科研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和经费分配方案,分配下达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拟定专项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年度结束后编制专项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开展具体项目绩效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 资金支持方向:围绕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开展的稳定科研经费、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区域创新发展、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及其他省级科技经费管理改革重点工作,主要包括:
1.稳定科研经费。主要支持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省属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业务。
其中,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按照专家类别、体系类别、工作任务、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科研院所不同类别科研人员数量、绩效考核结果、经费管理等合理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青年科研人员作为项目牵头负责人的项目数一般不低于当年立项项目总数的60%。
2.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支持和引导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建设,大学科技园等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试基地等省级以上科技中试及联合转化平台建设,引导平台加强管理、提质增效。
其中,对新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结合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平台运行等绩效考核情况,按规定给予稳定支持;对考核或评估较好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中试及联合转化平台,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支持。
3.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资金。主要支持省级科研单位改善科研条件和创新发展,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科研单位绩效考核,加强科研单位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4.区域创新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智慧岛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聚焦解决区域优势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引导各地优化创新生态,带动加大研发投入。
5.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科技奖励等科技活动支出;省级科技资金管理部门、省属科研院所开展的管理改革有关的科技研发、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及其他相关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采用事前资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七条 经费开支范围:
1.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等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支出。
2. 科技应用推广、服务、活动等支出。包括技术引进费、 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活动费、开展孵化服务活动等支出。
3.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等支出。包括设计费、材料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购置费以及与其相关的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费用。
4. 其他支出。省属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突发性活动有关的科技研发、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及其他相关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稳定科研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题开展项目研发或仪器设备购置等,其中间接费用比重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0%。后补助经费由平台自主用于公共孵化服务、成果转化、平台运行、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管理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前一个年度做好项目申报、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公示等备选项目确定和绩效考核工作,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应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需要对以前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后补助资金的,应在预算编制时提出初步分配建议,并在2 月底前完成以前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将经费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项目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因素数据核实等前期工作,明确分配权重和标准,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前一个年度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建议,农业公益科研试点实施“长周期、稳预期”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有关研发平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其奖补资金由管理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省财政厅按规定给予奖补。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有关研发平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中试及联合转化平台,由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考核,向省财政厅提出经费奖补建议,并提供考核结果和相关依据,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财力情况核定奖补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单位年度项目申报、绩效管理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申报项目预算和下拨资金。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按项目进度分期下达预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和程序,对管理部门的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细化专项资金项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批复后,在下一年度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调剂和资金管理: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稳定科研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自主选题和经费预算调剂等管理工作。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前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申报的项目预算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经费开支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和我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及科研经费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拟定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结束后将自评报告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和管理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强化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方向领域,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距较大,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以后年度资金额度。指导督促部门切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安排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管理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按照《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豫财效〔2022〕1号)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和内控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稳定科研经费应在单位或体系内部公开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预算和绩效情况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全过程管理,对项目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财务验收等相关信息,按职责进行公开,逐步探索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严肃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接受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管理部门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省级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6〕5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河南省省级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调整的通知》(豫财科〔2018〕194号)、《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01号)、《河南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80号)同时废止。该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