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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1-12-27 11:07:49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除本通知规定外,两项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包括:

  1.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包括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代码10301480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146)、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147)。

  2.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代码10301480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收入(科目代码103014803):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4.其它土地出让收入(科目代码103014899):土地使用者依法承租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补充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具体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代码103071404)、矿业权占用费收入(科目代码103071405)以及按原规定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代码103071401)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科目代码103071402)。

  二、征收管理

  (一)属地征收

  各级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除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转让等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外,其他业务实行专业化管理,具体由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一个税务机构集中办理。各市、县(市、区)税务局要及时将具体征收机构告知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推进非税收入协同共治。

  (二)代缴申报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涉及竞买保证金的,由收取竞买保证金的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票据管理

  税务部门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征收两项收入,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划转税务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已缴入财政专户但尚未入库的有关资金,仍由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缴入国库。

  (四)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税务部门初审后向有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纸质的退费申请审批相关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退费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

  (五)房屋土地性质变更补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

  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转让等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获取费源信息后,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和契税等其它税费信息一并推送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待税务部门核定契税后,通知缴费人一次性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其他税费,做到“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征缴流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划拨转出让等土地价款费源信息的获取方式,由各地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决定。

  三、业务衔接和互联互通

  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交易确认书、合同或协议后,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推送《缴款通知书》、合同、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缴款通知书》等费源信息负责征收,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分成比例缴库,并将计征、缴款证明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确保征收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及文字说明材料。人民银行负责办理两项收入资金的入库、退付、更正,负责与征收机关对账,负责入库信息的反馈。(具体征缴流程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两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当协作配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成立两项收入划转工作专班,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优化征缴流程,1月1日启动信息实时共享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过渡方案,确保划转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平稳有序完成。

  (二)制定应急措施。各省辖市税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机制,对划转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按照高效安全、利企便民的原则,做到无感划转、平稳征收。

  (三)做好工作交接。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部门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交接办法》(详见附件3)的要求,在2021年12月25日前完成政策资料、欠费台账和其他资料的交接。对于2022年1月1日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抓紧清理,按照合力共治、防堵漏洞的原则,“成熟一个、清理一个、移交一个”,根据处理结果及补签的合同、协议等办理交接。

  (四)健全内控制度。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项收入划转工作,建立健全业务、费源与信息技术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收入信息(包括合同等)、征缴、入库、退库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各单位要落实各岗位的管理责任人,确保各类信息传递准确无误,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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