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1-28 14:04:59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和草原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等。
省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监督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程序报批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林业改革发展等方面。其中: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支出主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方面。
林业改革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
第七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
第八条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用于《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改革剥离上述职能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用于停止天保工程区外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及配套设施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十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2000-2005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给予的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育、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主要用于欠发达地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第十四条 国家公园补助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且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间委托地方政府代行的国家公园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其中:
天然林保护管理主要是对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对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省级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非国有的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省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非国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保护管理支出的比例不得高于30%,用于权利人经济补偿的比例不得低于70%。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用于保护管理支出的使用范围:管护人员的劳务补助,管护设施的建设与修缮,管护设备的购置、租赁与运行维护,宣传培训、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监测评价等公共开支。
第十六条 国土绿化支出主要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林业贷款贴息、优质林木种苗扶持、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外资贷款项目配套及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营造。
县级及以下单位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据实贴息的方式,对贴息年度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省级财政年贴息率1%。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勘界、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科研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省级保护区站点建设、修缮,专项调查和监测,科普宣传教育及职工培训等。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自然保护区方面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等林业防灾减灾,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保护补偿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含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科技兴林、林下经济等。其中:
森林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防火物资购置、调运、管理维护,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防火重点县区域性专业队伍建设,森林防火演练及能力提升、科普宣传等方面。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主要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治监测、除治,科研监测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监测站点建设、修缮,科学实验,科普宣传等方面。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购置交通工具等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按照下达各市县的林业工作任务、国家和省级补助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中,对未完成年度造林及森林抚育任务的市县,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扣减资金用于对完成目标任务且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市县予以适当资金倾斜支持。
第二十二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由省林业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有关单位和市县进行申报,根据评审结果和预算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承担重大国家战略地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草原重点工作任务地区、生态保护重点地区,以及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二十四条 分配给脱贫县的专项资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 30日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国家下达任务计划30日内,分解下达当年任务计划。
第二十七条 接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后,省林业局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15日内提出符合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资金分配意见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到省林业局资金分配意见后,15日内审核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八条 省林业局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提出符合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的省级资金分配意见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到省林业局资金分配意见后,15日内审核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专项资金与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三十三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目标,并在整体绩效目标框架内,指导市县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细化制定区域或具体项目绩效目标,重点监控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林业局报送审核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林业局将审核汇总后的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部门绩效自评结果实施再评价。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根据政策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部分,相应核减绩效目标指标,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重点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工作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