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2-01-27 11:22:38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加强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军粮筹措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8〕317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消化清理粮食风险基金暂付款以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的军粮供应、医药储备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2025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保障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意见;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跟踪指导项目实施;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消化清理粮食风险基金暂付款,提高军粮保障水平,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具体包括:
(一)消化清理粮食风险基金暂付款;
(二)军粮供应和监督管理;
(三)重大节日调剂供应;
(四)军粮供应站维修改造;
(五)医药储备贴息;
(六)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通过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其中:用于军粮供应和重大节日调剂供应的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用于消化清理粮食风险基金暂付款、军粮供应监督管理、军粮供应站维修改造和医药储备贴息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用于消化清理粮食风险基金暂付款的资金,在省级预算批复后立即拨付到位。
第八条 用于医药储备贴息的资金。省级医药储备承储企业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年度医药储备情况及储备资金贴息申请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并按照省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贴息资金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立即拨付到位。
第九条 用于军粮供应相关方面的资金。每年6月份,根据下年度军粮供应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领域的资金额度方案,并按照省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将下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省级单位的随年初预算批复到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在省人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拨付下达到位。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问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县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县各级财政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造成隐性债务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