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9-30 17:24:00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决定废止《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59号)等22件文件(见附件)。凡废止的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名称 | 文号 |
1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豫财税政〔2010〕59号 |
2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 豫财税政〔2012〕24号 |
3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承受房地产应征收契税的批复 | 豫财农税〔2001〕60号 |
4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项城支行应缴契税的批复 | 豫财农税〔2002〕30号 |
5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开封市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征收契税有关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 豫财农税〔2004〕19号 |
6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退房已交契税问题的批复 | 豫财农税〔2004〕30号 |
7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建设厅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豫财农税〔2004〕37号 |
8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 | 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 |
9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范围和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 豫财农税字〔1998〕1号 |
10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淇县私立学校 医院契税问题的批复 | 豫财农税字〔1999〕25号 |
11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配套费应征收契税的批复 | 豫财农税字〔1999〕36号 |
12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 豫财农税字〔1999〕73号 |
13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通过拍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应征契税的批复 | 豫财农税字〔2000〕16号 |
14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集资建设职工住宅应征收契税的批复 | 豫财农税字〔2000〕29号 |
15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批复 | 豫财办农税〔2005〕12号 |
16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 豫财办农税〔2005〕14号 |
17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收售房款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豫财办农税〔2005〕16号 |
18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各类私立专业培训班和学前班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 豫财办农税〔2005〕21号 |
19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 |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
20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豫财办农税〔2007〕14号 |
21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批复 | 豫财办农税〔2007〕15号 |
22 | 河南省财政厅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承受房产契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豫财办农税〔2009〕4号 |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契税有关政策规定,省财政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202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今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了契税计税依据、免税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退税等事项。今年7月,按照法律授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了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部分减免税政策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契税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我省历年来发布的契税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22件文件。
二、废止文件的理由
一是《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项城支行应缴契税的批复》等文件内容与《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冲突,应予废止。二是《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承受房地产应征收契税的批复》等文件原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政策制定,上述依据即将废止。因此,我省制定的相关文件应予废止。三是《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契税征管事项已不能满足现在的社会发展要求,失去了对契税征管工作的指导意义,应予废止。
三、实施时间
凡废止的文件,自2021年9月1日《契税法》正式实施后,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