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12-20 发文单位:
山东省省级企业家队伍建设(国内培训)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境内举办的、针对全省规模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次人才开展的培训活动。
二、编制依据和引用标准
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7〕27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
3.《关于贯彻中发〔2017〕25号文件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发改高技〔2020〕1922号)。
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鲁发〔2019〕17号)。
5.《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办发〔2016〕56号)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标准规范等。
三、支出标准
企业家队伍建设(国内培训)项目支出标准参照我省二类培训的培训费标准确定。具体包括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支出。除师资费外,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标准。
(一)综合定额标准
企业家队伍建设(国内培训)项目的综合定额标准为550元/人·天。具体包括:住宿费标准为300元/人·天,伙食费标准为15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标准为7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30天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二)师资费
师资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及讲课费标准确定。其中,学时标准为,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讲课费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名词解释
(一)住宿费。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培训资料费。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五)交通费。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六)师资费。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七)其他费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现场教学、设备租赁、文体活动、医药费等与培训相关的其他支出。
五、其他事项
1.山东省省级企业家队伍建设(国内培训)项目预算支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运行数据和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试行办法》应作为省级企业家队伍建设(国内培训)项目预算编制的主要参考。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