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金〔2021〕25号
颁布时间:2021-05-06 09:47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发展中心,沿海市渔业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规范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的通知》(鲁财金〔2021〕13号)等文件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认定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外,对于申报2021年首创险种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流程,于5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至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5月6日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认定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农业保险体系,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金〔2020〕46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的通知》(鲁财金〔2021〕13号)等文件要求,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领域开展首创险种认定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省内(不含青岛)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以下简称“首创险种”)的认定工作以及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
第三条 首创险种认定工作遵循公正、公平、科学、自愿原则。一经认定,开展首创险种的承保机构将在当地(县级)范围内获得3年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不受各市遴选承保机构条件限制。省保险监管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均可在获批区域内申请开展。
第四条 申报首创险种的承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二)符合保险监管主管部门要求的农业保险经营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在申请首创险种的县级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五)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
(六)省级分公司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七)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八)能够与山东省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进行对接。
(九)接受省联席会议的监督指导。
(十)符合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首创险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险种申报之前3个自然年度内,当地(县级区域)政府有关部门未与任何保险机构就该保险标的开展过业务合作。
(二)保险产品为申报单位自主开发和推广。
(三)申报险种产品创新程度较高,填补了当地特色农产品的保险空白,或在产品设计上有重大创新。
(四)在承保理赔全流程保险服务过程中,注重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农业保险科技赋能,提高勘验定损效率和精准度。
(五)具有可持续性。申报险种应在当地具备一定的规模,符合开展农业保险的基本条件,符合当地农民群众的需求,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申报表(见附件)。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三)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四)关于该险种为本单位在当地最先设计、推出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申报险种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方案、推广进度、业务规模、创新方式等情况。
(六)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加盖公章)。
(七)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平台上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截图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于每年度2月20日前将本县首创险种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各市对本地区的申报险种进行复审后,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度3月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推荐意见及险种申报材料。
第八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市上报情况,对申报首创险种统一开展认定评价工作。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首创资格:1.承保机构未按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的;2.承保机构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绩效评价的;3.承保机构存在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4.承保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重大舆情的;5.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补贴或业务的;6.承保机构及负责人因农业保险业务严重违规被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并受到处理的;7.认定为首创险种但1年内未开展业务的;8.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行为的。
第十条 首创险种在3年有效期内,若相关险种开展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逐级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首创险种资格。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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