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金〔2021〕12号
颁布时间:2021-03-15 08:41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0〕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评价范围
全省商业银行绩效评价范围为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县财政部门确定同级企业参评名单,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级企业参评名单,由省财政厅确定。青岛市可参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评价措施。
二、基本步骤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各市县(区)财政局、评价实施机构和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完成。商业银行按要求将绩效评价所需资料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省属商业银行将资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按期提供给评价实施机构。评价实施机构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进行审查,9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后予以反馈,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公开。评价工作具体安排及详细要求,以每年印发的评价通知为准。
三、责任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对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商业银行在提供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或给予处罚。
(二)财政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评价实施机构进行监督,对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实施重点抽查。对在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受托开展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的实施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程序产生,并签订《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业务约定书》。实施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公允,并严格保守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对于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参与造假等导致评价结论失实,泄露商业银行商业机密的机构及人员,省财政厅将不再委托其承担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