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资环〔2021〕6号
颁布时间:2021-02-22 15:57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海洋局
有关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海洋发展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 东 省 海 洋 局
2021年2月19日
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印发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
第三条 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和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根据《办法》要求,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将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重新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保护修复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下达保护修复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加强预算管理;牵头上报上一年度保护修复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储备;提出保护修复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督、综合成效评估;实施保护修复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做好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变更批复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调度汇总上一年度保护修复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各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初审;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时上报保护修复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国家和省级《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确定的工作任务。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对重点区域海域、海岛、海岸带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三)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观测、生态预警监测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等。
(四)海洋生态补偿。落实《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开展生态补偿。
(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保护修复资金:
(一)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或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二)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三)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或督查整改未到位的项目。
(四)涉及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五)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六)海洋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第八条 对中央按照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省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央竞争性评审结果分配下达。
各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应根据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第九条 对中央按照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央下达年度指标情况和全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形势,按照各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量、自然情况、保护修复工作成效和项目准备等因素,结合各市财政困难程度、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
省财政厅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年度保护修复资金。
第十条 对采用项目法支持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中央资金不增加的原则,由各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向省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市将年度保护修复资金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督促制定项目推进方案,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各级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执行,严格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效益。对存在大量结转结余资金的,要充分分析原因、调整分配机制。
第十二条 省海洋局会同省级财政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入库,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入库项目及时退出。各市要严格落实项目库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本区域内项目动态储备工作,提高入库项目成熟度,从源头上避免“资金等项目”问题。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保护修复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编实编细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各市资金使用和方案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级下年度分配保护修复资金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保护修复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修复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对具体项目及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督,落实绩效运行监控要求,压实项目单位和地方主体责任。发现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开展保护修复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保护修复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财资环〔2020〕17号)同时废止。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关于《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