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金〔2020〕208号
颁布时间:2020-03-09 10:33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各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发〔2020〕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等有关规定,促进恢复生猪生产,决定自2020年起,将育肥猪保险试点扩大到全省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育肥猪投保时的重量由“20公斤以上”下调至“7公斤以上(含)”,将投保对象由“5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扩大至“养殖场(户)”,将自繁自养型养殖场(户)投保数量由“上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5倍)”调整为“实际存栏能繁母猪每年繁殖20头成活仔猪计算”。
二、育肥猪保险暂定保额800元/头,保费40元/头。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市县财政补贴15%;养殖场(户)自缴保费20%。
三、育肥猪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政府蓄洪除外)、意外事故、强制扑杀等。暂定每头育肥猪尸重在7-20(不含)公斤、20-30(不含)公斤、30-40(不含)公斤、40-50(不含)公斤、50-60(不含)公斤、60-70(不含)公斤、70(含)公斤以上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为120元、200元、320元、440元、560元、680元、800元。
四、其他相关具体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3〕119号)等执行。请各地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推进力度,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