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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鲁财金〔2021〕4号

颁布时间:2021-02-02 09:12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省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0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保险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0〕13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保险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省属金融企业和各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市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省属金融企业及各市财政部门需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等有关保险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保险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中的部分指标无需填报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担保类金融子公司,还应分别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鲁财金〔2021〕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鲁财金〔2021〕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鲁财金〔2021〕5号)的要求,编制银行类、证券类、担保类报表。

(六)各市财政部门及有关企业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并注明户数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各省属企业应于2021年4月10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金融处、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处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合并和母公司两套(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纳入山东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一级单位名单的顺序装订。

2.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4.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5.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6.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二)各市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各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金融处、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处报送2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

各有关企业和各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同时,省财政厅将对各单位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并给予通报。

五、其他事项

各金融企业应登录山东财政金融信息系统(网址:http:// 60.216.110.109:9797),在线填报数据。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填报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金融处、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531-82669807(金融处)、82669985(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处);如有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联系,联系电话:0531-89605697。

附件1-7: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

附件8:2020年纳入山东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一级单位名单(保险类)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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